第一条 为促进吉林省广告行业的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维护广告市场秩序,树立良好的行业风气,更好地发挥行业组织规范行为的作用,依据国家广告管理法律、法规,并借鉴国内广告行业的自律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及其他参与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广告活动主体”),应当诚实守信,增强自律意识,遵守本自律规则的要求,承担社会责任和社会义务。
第三条 广告行业自律,是指广告活动主体以行业普遍认可的行为规范,或者以行业组织依程序制定的广告活动规则标准,进行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使其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的要求。
第四条 吉林省广告协会作为全省的广告行业自律组织,加强与地方各级广告协会和相关社会团体的合作,组织广告自律规则的制定和督促实施,并接受省广告监管机关的指导。
第五条 广告应当符合《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广告应当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尊重良好道德传统,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树立良好社会风尚,有利于弘扬健康民族文化,不低俗,不迷信,不存在其他不良行为。
第七条 禁止虚假和误导广告,除以明显的艺术夸张手法作为表现形式、不足以造成公众误解的以外,不对商品或服务的属性做片面的宣传;不将科学上尚未定论的观点、现象当作产品或服务的特点用于广告。
第八条 法律法规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服务,不得广告。
第九条 广告诉求和信息传递,应当充分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受众的认知能力,不得利用信息的不对称做引人误解的宣传。
第十条 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的功效、性质和条件等内容有表示的,应当准确、客观,且能够被科学的方法所证实,不得有任何夸大;涉及商品的成分、含量及其他数据、统计资料的,须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 广告应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不抄袭他人专属的广告创意,未经许可不应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受保护的各类作品。
第十二条 广告应尊重妇女、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并正确引导大众消费。不适合未成年人的商品和服务,不得使用未成年人的形象和名义制作广告。
第十三条 广告活动主体之间应通过公平的方式开展竞争,认真履行各项签订的广告合同。不得以商业贿赂、诋毁他人声誉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达成交易;不得利用广告进行不正当的市场营销,或干扰、损害他人合法的广告活动。
第十四条 广告主须向广告经营者提供真实、可靠的商品或服务信息,以及齐备的证明材料,不得怂恿广告经营者设计、制作不实广告。
第十五条 广告主应尊重广告公司及其他广告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支付相应的代理费或服务费,不得无偿占有其劳动成果。采用比稿形式选择广告公司时,应向所有提供策划、创意等方案的公司支付相应的费用。
第十六条 广告主应选用符合产品品牌调性的广告创意和代言人,追求广告效果与广告的艺术感、美誉度的统一。
第十七条 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不得以不正当的广告投放为手段干扰媒体节目、栏目等内容的安排。
第十八条 广告经营者应通过提高服务质量争取客户,不得恶意竞争、扰乱市场秩序,代理费的收取不得低于服务的成本费用。
第十九条 广告经营者应从专业的角度,向广告主提供广告效果好、受众观感佳的广告方案,不盲从于广告主提出的不合理的广告创意。
第二十条 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应严格遵守《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和落实广告审查制度,并认真履行广告的审查义务。对于各类广告证明,应查看原件,必要时还应与出证机构核实,切实把好广告制作、刊播的关口。
第二十一条 广告发布者不得强制搭售广告时间、版面或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第二十二条 广告发布者应坚持诚实信用原则,不参与收视率、点击率造假,不购买造假收视率、点击率,不发布造假收视率、点击率,杜绝借造假数据哄抬广告发布费用的行为,维护良好的行业秩序。
第二十三条 广告发布者公布的广告专题报告价格和折扣条件应当统一、透明,在执行中一视同仁。
第二十四条 广告代言人应维护党的领导和国家利益,不发表或传播损害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第二十五条 广告代言人应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社会形象,不涉“黄赌毒”等违法和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广告代言人应自觉学习《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从事代言活动,不做虚假代言,不违法、违规代言。
第二十七条 广告代言人应遵循行业规律及市场准则,合理报价,依法纳税。
第二十八条 广告代言人进行商业代言应秉承先体验、深了解、后代言原则,经得起市场及消费者考验。
第二十九条 广告代言人应严格遵循契约精神,按照合同约定履约,按时完成商业合作中的各项工作。
第三十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代言人和广告社会团体组织应积极参与公益行动和公益广告拍摄,对社会公众负责,展示积极、正面、阳光的形象,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三十一条 广告发布者应当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参与公益广告宣传,增强公益广告的传播力和影响力,严格遵守《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积极履行刊播公益广告的义务。广播电台、电视台按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规定的条(次),在每套节目每日播出公益广告;报纸和期刊按规定的版面刊登公益广告;政府网站、新闻网站、经营性网站等应当每天在网站、客户端以及核心产品的显著位置宣传展示公益广告。
第三十二条 互联网平台应严格遵循《广告法》及《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提供符合要求的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三十三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对违法广告的巡查制度,对明知或者应知的违法广告,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予以制止。
第三十四条 互联网平台应利用自身制作力量和平台资源优势,组织网民参与公益广告创意,组织有亲和力、吸引力和感染力的公益广告宣传活动,积极弘扬社会主义优秀文化思想。
第三十五条 对于涉嫌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则的广告内容和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吉林省广告协会及地方各级广告协会投诉和举报。
第三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相关责任者,经查证后,将分别采取如下自律措施:
(一)自律劝诫;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协会颁发的荣誉称号;
(四)取消会员资格;
(五)降低或取消协会认定的中国广告业资质等级;
(六)报请政府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七条 对于做出的自律处置有异议的,相关当事人可向吉林省广告协会理事会提起申诉,由理事会做出最终自律处理决定。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广告协会实施行业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九条 广告自律规则(含守则,下同)体系包括广告行业自律规则、专项广告自律规则,以及为实施自律规则而制定的相关办法。
本规则是制定其他专项广告行业自律规则和办法的主要依据。
第四十条 广告自律规则的制定,应当从实际出发,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政府广告监督管理部门、相关广告活动主体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四十一条 吉林省广告协会根据社会反映和市场规则的变革,针对不同商品和服务的广告,或者不同内容和形式的广告,应制定相应的专项广告自律规则。
第四十二条 吉林省广告协会各专业分支机构可以根据专业的实际情况,依据本规则制定相关的广告自律规则和实施办法,并报省广告协会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三条 吉林省广告协会颁布实施的各项广告自律规则,通过《吉林广告》会刊及其他方式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的修订,须经省广告协会理事会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由吉林省广告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